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土地】從居住正義五法之修法看土地、人與政府


 
                          <圖片翻攝自公視新聞網>


「居住正義五法」趕在去年大選前過關,執政黨將此視為得意政績,各法卻引起了民間團體及學術界的不滿,被批為居住不正義。五法中包括了:土地徵收條例、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住宅法,十二月十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媒體報導緊扣社會住宅、弱勢保障、實價登錄及市價徵收等等看似以人民為本的正義字眼,卻僅是為官商勾結、控制土地所建的一層美麗的防護罩。


住宅法

    住宅法這次修法重點是關於只租不賣、讓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居住的社會住宅,其用意便是讓經濟或家庭困難的弱勢族群,能夠在房價節節高升的社會中得以享有居住權,然而其開放比例僅僅百分之十,且將興建社會住宅之責任推給地方政府,法條中不見中央主管機關在興辦社會住宅所應主動肩負之相關權責規範,使得社會住宅的興建困難且無效率,並在條文中放入「合建分屋」讓建商與政府共同出售公有土地並從中得利,並且,興建社會住宅為社會福利一環,不以取得利益為最大目標,必使建商興致缺缺,故國外多有由與居住相關的第三部門推動辦理,但這次修法中卻無第三部門的參與機制,讓社會住宅的推動顯得更加困難,是否能有效保障弱勢族群居住權仍令人質疑。

地政三法

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房地價等問題,為避免民眾與不動產業的資訊不對稱,會任由業者任意哄抬房價,故需登錄買賣交易的實際價錢,除了修平均地權條例以外,亦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以全面完成登錄。然而,實價登錄的漏洞包括了界定登錄房價資訊的時機有模糊地帶,是有關於房地代銷業者與建商契約屆滿或終止的認定,其中的時間落差會讓房價資訊失去參考價值。另外,這次修法中要求權利人、地政士、仲介及代銷需完成交易資訊登錄,卻未要求建商的申報責任,無法讓不動產交易的資訊透明化。並且,民眾僅能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查詢交易資訊,但區段範圍過大仍造成價格落差,恐無法與擬購買標的之間,作合理比較與判斷。最後,實價登錄的成效應是讓不動產業者與消費者的資訊透明,但課稅仍以公告地價而非實價,修法並無包含實價課稅,這是對於財富分配的不正義,如此眾多漏洞的實價登錄等相關修法的意義又降的更低,甚至可說用來安撫受房價起伏而不安的民眾的成分較多。


土地徵收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則是關於徵收土地的標準和程序的爭議,近年來不少徵收案例的公共性、必要性都被質疑,去年不少訴求「土地正義」的抗爭活動,其中大多是針對浮濫徵收農地。這次修法主打著將過去以公告現值加成徵收補償的方式,改為按照市價徵收補償,然而市價決定的機構仍是政府下設的地政機關,不願納入不動產估價師的專業、客觀評估,施行日期也是由行政院另定,目前還未實施。且僅有中低收入以下才有安置計畫,另,被列為特定農業區仍可因「行政院重大建設」之理由而開發,目前檯面上的土地徵收爭議事件皆被行政院列為重大建設,認定的標準僅由行政院決定,且並無訂定舉行聽證會的標準。土地徵收條例修法至此大致導向一個結論:政府或是握有足夠權力和金錢的財團若想要你這塊土地,這塊土地就能夠被徵收。


  從這次五法之修法來看,欲往公平正義方向所推動的社會住宅,仍有不少施行的阻礙以及政府為建商特意保留的漏洞,地政三法也無法全面的達到完全真實的實價登錄及課稅,更別說是改變一直以來不動產業與民眾的資訊不對稱,土徵條例更是直接將公益性受質疑的各項徵地合法化。資本主義蓬勃發展至今,土地的商品化及其交易的所帶來的龐大經濟效果,使不動產等相關行業扮演對整體經濟舉足輕重的角色,也因為牽涉的利益之鉅使得既得利益者利用各種方式鞏固財富,而政府利用行政及立法資源控制土地的理由也非全然為了公共利益而有圖利財團的傾向,使土地與人的關連必須以金錢和權力衡量,縱使修法目的應以更加公平正義、造福大眾為目標,但義正辭嚴的字眼被政客所消費,修法後仍有諸多漏洞,讓掌握權力與金錢的人持續保有土地的控制權,結果竟離民眾心中所謂的「正義」相距甚遠。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http://www.consumers.org.tw/
台灣農村陣線 http://www.todei.org/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index.asp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http://socialhousingtw.blogspot.com/
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 http://communitylivingorg.blogspot.com/




社工一  許恩恩
20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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